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381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星光大道歌吧,住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葛改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星光大道歌吧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该案(2015)呼民知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星光大道歌吧已不营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呼民知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霍卫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