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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王斌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雪峰,王斌德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

申请执行人:王斌德,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王斌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智勇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