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
申请执行人:王斌德,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王斌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智勇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