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字第1780号

高耀兵与张振平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耀兵,张振平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高耀兵,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振平,女,汉族,个体。高耀兵申请执行张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耀兵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 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