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邓霞,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人。被执行人高琼仙,女,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周利昆,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邓霞与高琼仙、周利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504400.00元,执行费为74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进行查封;(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且正在处置当中;(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查封财产正在处置当中,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