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440号
原告:天津中和灵通副食商行,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业主:尹智刚,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江发蔬菜市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秦守建。
原告天津中和灵通副食商行与被告天津市江发蔬菜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9月11日,原告天津中和灵通副食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中和灵通副食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天津中和灵通副食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