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高富强,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海英,女,蒙古族,职工。高富强申请执行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海英的生活费,图雅是执行中担保人,因海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同时扣留了担保人图雅的工资。申请人高富强同意本案放弃对海英生活费的扣留,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健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党 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