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076号
原告:刘春青,女,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金光,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青与被告黄金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春青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兆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