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张慰被执行人肖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民初字第005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肖军(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4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