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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刑初421号

张俊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为玩乐而通过网络购入气枪铅弹1985发,后将铅弹藏匿于自己家中。经鉴定,该1985发铅弹均认定为弹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为玩乐而通过网络购入气枪铅弹1985发,后将铅弹藏匿于自己家中。经鉴定,该1985发铅弹均认定为弹药。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案证实其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枪支弹药上交清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了气枪铅弹1985发等物品的相关事实;3、铅弹鉴定书在案证实该1985发弹药均认定为弹药的事实;4、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有其户籍证明在案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现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弹药1985发、枪管1支、瞄准镜1个、打气筒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水法

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

人民陪审员  许高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