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7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胡方鑫。被执行人陈刚、鼎泰建设有限公司。胡方鑫与陈刚、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刚所有的价值31842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3184200元。
二、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