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丁淑华,女,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车力乡榆林村。被执行人张亮,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车力乡榆林村。被执行人李梅梅,女,1984年9月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田芝,女,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洮黑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黑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