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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977号

陈琪琪与徐新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琪琪,徐新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陈琪琪,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徐新河,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琪琪与被执行人徐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徐新河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琪琪借款494333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94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的四倍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还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新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琪琪发现被执行人徐新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