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生,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恒祥,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李洪生申请王恒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6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洪生于2016-3-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64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