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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50-4号

李婷与蔡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婷,蔡伟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女,汉族,1981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蔡伟民,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李婷申请执行蔡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蔡伟民名下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拍导致流拍,现申请人按流拍价12.3万元接受该车辆抵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可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