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陈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艳(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2的存款港币29930011.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