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5执499号

谢某甲、王某与谢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某甲,王某,谢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谢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乙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此案的执行款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台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