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49-2。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琼俐,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廖琼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503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廖琼俐应支付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4123元、卫生费162元、电梯费900元、违约金1237元。因廖琼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琼俐应向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4123元、卫生费162元、电梯费900元、违约金1237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64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琼俐的银行存款6497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