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屈祖英。.申请执行人刘亚燕。申请执行人刘克荣。被执行人汪景龙。申请执行人屈祖英、刘亚燕、刘克荣与被执行人汪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做出(2015)鄂东宝立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汪景龙所有的车牌号为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x挂重型仓柵式半挂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屈祖英、刘亚燕、刘克荣与被执行人汪景龙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应依法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景龙所有的车牌号为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x挂重型仓柵式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梦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