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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537号

原告韩炎恒与被告韩建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韩炎恒,韩建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537号

原告:韩炎恒,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

被告:韩建恒,男,50岁,汉族,榆社县人。

原告韩炎恒与被告韩建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韩炎恒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炎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龙

代理

审判员  宋文婷

人民陪审员  石效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裴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