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537号
原告:韩炎恒,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
被告:韩建恒,男,50岁,汉族,榆社县人。
原告韩炎恒与被告韩建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韩炎恒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炎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龙
代理
审判员 宋文婷
人民陪审员 石效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裴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