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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707号

肖富强与泸州市龙马潭区安民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富强,泸州市龙马潭区安民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0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肖富强。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安民安防器材有限公司。肖富强与泸州市龙马潭区安民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安民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泸州市龙马潭区安民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价值1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