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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443号

赵波与被执行人王洪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波,王洪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赵波,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洪岩,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波与被执行人王洪岩离婚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讷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足额存款,并已经交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维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