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110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高文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天翔 关注公众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110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高文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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