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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2110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110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高文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天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