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邬晓明,男,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草鱼塘黔江糖厂内。法定代表人梁近光。申请执行人邬晓明与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西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邬晓明于2016年5月4日向武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邬晓明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工资60000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宣县支行有账户及存款,账号:21×××10,本院已依法划拨其账上存款26480元用于履行本案。除此之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来宾百欧奇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 荣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覃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