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马执字第11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兴路沥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位于白云区麦架镇20343平方米土地的一切权利[土地证号:白经土(2010)0**号,宗地号:B-03-254]。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