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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执20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霄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达松、康亚香、钟良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钟达松,康亚香,钟良顺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住所地云霄县。代表人沈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方灿生,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李海莹,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钟达松,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康亚香,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钟良顺,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达松、康亚香、钟良顺金融借款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耀辉

审判员  王建顺

审判员  何国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