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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寒辉、吴红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寒辉,吴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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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旷庆贤,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寒辉,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红梅,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寒辉、吴红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涟行计申执审字第953号行政裁定���确认,由被执行人吴寒辉、吴红梅承担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抚养费12600元;2、负担本案受理费1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寒辉、吴红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寒辉、吴红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刘��雄

审 判 员 陈 新 连

审 判 员 李 群 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邓 庆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