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江百勤。被执行人魏孝贞。江百勤与魏孝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魏孝贞价值27万元的财物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