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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591号

江百勤与魏孝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百勤,魏孝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江百勤。被执行人魏孝贞。江百勤与魏孝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魏孝贞价值27万元的财物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