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尧生,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言国生,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上诉人马尧生为与被上诉人言国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马尧生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尧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马尧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