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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130号

马尧生与言国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尧生,言国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尧生,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言国生,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上诉人马尧生为与被上诉人言国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马尧生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尧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马尧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