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194-1号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建忠、王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建忠,王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19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建忠、王明华。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建忠、王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龙马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27幢1单元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毛斌鑫所有。该住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毛斌鑫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