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孙新云,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齐广震,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彭东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