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773号
原告:丁龙,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王学博,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张婧,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与被告王学博、张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龙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龙以该案无需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龙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