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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773号

丁龙与王学博、张婧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丁龙,王学博,张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773号

原告:丁龙,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王学博,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张婧,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与被告王学博、张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龙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龙以该案无需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龙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