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执行前秘密拟稿部门行政庭拟稿时间2016.9.11审限时间拟稿人褚丽丹案号(2016)粤0704行审551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
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04行审551号行政裁定书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55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容础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超怀、陈栋辉,系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蒋小娟,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20051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蒋小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11日生育一男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蒋小娟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人蒋小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征收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20051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丽丹
代理
审判员 龚展泽
代理
审判员 廖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