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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510号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振和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和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振和,男,59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黑水镇。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