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244号原告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经营者张奇,男,2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生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静祎,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敦达来,男,33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原告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诉被告敖敦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松山区华奇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董英萍
审判员 姜婷婷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