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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执401号

何成忠与刘朝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成忠,刘朝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忠,男,生于1969年2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执行人刘朝元,男,生于1953年5月9日,土家族,住咸丰县。申请执行人何成忠申请执行刘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朝元在咸丰县龙洞湾水库水源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朝元在咸丰县龙洞湾水库水源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征地补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白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