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4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黄铸。被执行人王丽园、文星芬。黄铸与王丽园、文星芬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民终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园、文星芬的银行存款2709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王丽园、文星芬价值27091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