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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765号之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邵雪珍、吴金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邵雪珍,吴金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邵雪珍,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吴金如,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邵雪珍、吴金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控回执证实。据此,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27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邵雪珍、吴金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