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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297号

韦燕兰、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燕兰,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韦燕兰,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韦燕兰,女,1986年4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工业园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5998001421。申请执行人韦燕兰与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燕兰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0元及支付停工期间生活费24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广西宇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韦燕兰商量承诺分期给付。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谢玉养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