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郭四田,农民。
被执行人:陈素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固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素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四田抚养费126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四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素林存款126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