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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713号

郭四田与陈素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四田,陈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郭四田,农民。

被执行人:陈素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固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素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四田抚养费126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四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素林存款126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