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8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思贵。被执行人郭在平、泸州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思贵与郭在平、泸州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郭在平、泸州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774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577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