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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3034号

赖秋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秋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3034号被执行人赖秋江,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赖秋江盗窃罪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台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刑庭于2016年8月1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秋江支付执行款3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通过玉环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已发函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是至今无财产线索回复。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已穷尽。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30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俞 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许灵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