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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行审407号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陆洋、张晓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陆洋,张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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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40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MB0404734E。法定代表人王坤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陈陆洋,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晓伟,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1106《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名称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1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陆洋、张晓伟夫妇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21日生育第壹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5年7月31日生育第贰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陆洋、张晓伟征收社会抚养费78040元,限于2015年12月25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陆洋、张晓伟。送达后,被执行人陈陆洋、张晓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陆洋、张晓伟征收社会抚养费78040元。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1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陆洋、张晓伟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第2021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建  新

人民陪审员 莫    丽

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宜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