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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223号

(2016)赣0102执122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与苏雪兰、吴开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苏雪兰,吴开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福州路309号,组织机构代码:96216230-X。

负责人:张红兵,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苏雪兰,女,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吴开炳,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1545.17元及利息、应收费用(截止2016年1月27日,利息3674.47元,应收费用4758.64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以111545.17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740元,上述执行款合计126718.28元,另应承担执行费1880元。且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雪兰、吴开炳银行存款128598.28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少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