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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505号之一

彭集友与彭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集友,彭天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集友,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重泉路南段**号。被执行人彭天寿,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组。彭集友与彭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3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民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