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号申请人执行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滑县××镇××村1548号,住本村。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滑县××镇××村169号,住本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白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A××奥迪���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付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A××奥迪牌汽车一辆.三、扣押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