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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号

白某某与付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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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号申请人执行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滑县××镇××村1548号,住本村。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滑县××镇××村169号,住本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白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A××奥迪���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付某某所有车牌号为豫A××奥迪牌汽车一辆.三、扣押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