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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8229号

郑小侠与牛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郑小侠,牛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229号原告郑小侠。被告牛溪。

原告郑小侠诉被告牛溪物权保护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小侠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