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85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
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景娴,该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被告:覃伟爵,男,1983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被告覃伟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计75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刘楚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