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291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周,男,汉族,1981年04月0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深深圳市坪山新区。委托代理人董云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伟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国栋,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久周与被执行人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80000元(人民币,下同)、借款100000元、利息1513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各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黄国栋名下有车牌号为B116**的车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社区龙田社区1#厂房、2#厂房、3#宿舍(房产证号60××60)的房产、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镇第一工业区金田风华苑西区3号楼商业113的房产和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11区龙城国际花园3号楼1单元1201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的三套房产,其中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社区龙田社区1#厂房、2#厂房、3#宿舍(房产证号60××60)的房产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执字第144号处置完毕,本案分得款项327934.56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4819.02元已将执行款323115.5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两套房产,因另案已进行查封并尚在处置过程中,本院依法转交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杨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俊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