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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831号之一

彭某某和被告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831号之一

原告:彭某某

被告: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贺某某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王慧颖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訾天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