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陈少兵,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陈少兵与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